相关部门出台《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有着深刻的现实针对性。近年来,中国行政成本高且规模大、增速快的问题,时被舆论所诟病。行政成本高,必然加重老百姓与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办公设备任性地“买买买”,而且通过“天价采购”配置高端设备、豪华家具,便是行政成本不断增加、持续升高的一大推手。虽然花费在办公设备方面的财政资金,不像大建楼堂馆所那般触目惊心,但沙发桌椅之类的浪费却是“细水长流”,同样不可小视。有的单位还屡屡出现以采购办公设备名义虚开发票等乱象。
因此,在严禁新建楼堂馆所的同时,有必要拿“办公室的浪费”开刀,让行政单位的节约行动从点滴做起。当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最终能否管住“乱花公家钱”,能否取得节俭实效,关键还要看,一是《标准》的执行环节有没有强硬的监督,二是发现违规行为之后能否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办公设备的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让每一笔开支都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方便相关部门检查评估,并将办公设备的增加、调整、报废等都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财资[2016]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们结合改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
配置标准
办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