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省长于伟国签署省政府令,公布《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综治办、法制办、卫计委、公安厅、司法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保监局负责人就《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目的:一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频发的医疗纠纷不仅直接打乱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使医患双方都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因此,通过立法,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公正、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是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医患双方都要考虑,不能有所偏废,或者重此轻彼。发生医疗纠纷时,既要保护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骨干力量。为方便广大群众就医看病,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这就要靠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来保持和维护。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要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不能破坏良好的就医环境,妨碍医务人员的正常执业,影响其他患者就医。
四是将“五位一体”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201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构建以“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把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纳入依法化解、规范处置的“路径图”,对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起到积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制定本《办法》,对我省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提升和固化,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