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解读

政策改革2018-06-28李一老师

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201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6日

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房管、人社、规划、农业、公安、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县发改、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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