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政策改革2018-06-18王华老师

针对A股市场借壳上市行为的监管要求将全面趋严。证监会昨日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从认定标准、监管配套、中介机构责任等三方面对重组上市行为(下称“借壳上市”)提出了十分严格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曾于11月对《办法》进行过一次修订,短期内再次修订该办法,意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非理性的借壳、炒壳降温,促进估值体系理性修复、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办法》此次修订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办法》中的五个条款,着重体现了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

一是完善了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参照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国际上成熟市场经验,细化了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了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了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

其中,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从原先遵照持股比例认定,完善为从股本比例、表决权、管理层控制等三个维度来认定;对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则由原先的购买资产总额指标扩充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新增发新股等五个指标。

二是完善了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包括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要求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承诺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

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

邓舸介绍,《办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期为1个月,正式实施时,针对正在进行当中借壳上市将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作出过渡期安排。以《办法》修订后正式实施为限,方案在实施前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到期尚未通过股东大会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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