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征信管理局下发《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拟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作出规范。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强调了被征信人的征信权利保护问题。
近日,央行征信管理局下发《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以下简称“《草稿》”),拟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作出规范。
《草稿》第三条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这与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思路一脉相承。
强调信息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草稿》强调了被征信人的征信权利保护问题。《草稿》第九条提出,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在企业信息采集方面,《草稿》提出,征信机构应当遵循“完整、准确、客观”的原则,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以欺骗、诱导、强迫的方式采集企业信息;不得以向信息主体收费的方式采集企业的正面信息,或承诺不采集不良信息;不得以向信息主体收费的方式删除已采集的不良信息。
目前,我国仅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但对泄露征信信息要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在5月份召开的人民银行征信工作会议上,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杨子强也强调,要推进征信市场的规范发展,切实采取措施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
因此,在信息的使用方面,《草稿》对信用交易以外的用途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草稿》第二十六条提出,信息使用者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及其他信用交易以外的用途时,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单独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将其纳入拒绝用于营销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