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于新文:一是加强防雷减灾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防雷减灾事关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尤为突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实现防雷减灾的重要保障。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规模也会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日益凸显。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气象部门制定出台《办法》,依法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责任制,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落实气象法律法规,深化改革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004年7月,国务院第412号令设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作出了规定。为保证气象法律法规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需要制定与其配套的规章制度予以完善细化。
三是开放服务市场,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的需要。为了加快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和鼓励具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需要制定出台《办法》。
记者:《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于新文: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一是将防雷安全贯穿于《办法》制定的全过程,强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实现防雷减灾目的的重要保障,强调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依法履职,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质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依法有序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培育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主体,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扩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覆盖面。三是依法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强化资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