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耕地保护的文件与政策

政策改革2018-08-20王新老师

开发区、房地产行业以及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过快发展发生了大量占用耕地的情况。鉴于此,2003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进一步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我国有关耕地保护的文件与政策

文件的核心就是“三个不报批、一个从严”,即凡是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从严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不予通过审查,严格控制规划修改和调整,严禁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同时,针对地方政府违规下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要求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对新的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实行“六不报批”政策:即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加强批后实施监管,将各类开发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作为治理整顿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对被撤销停办的开发区(园区),坚决依法收回并及时处置其所占用的土地;对应该核减面积的开发区,要坚决核减面积;对整改后确需要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用地,要严格审核,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圈而未用的土地,要限期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对已经开发建设而不能复耕或恢复原用途的,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对开发区(园区)已经依法批准但由于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等尚未开发建设的,要抓紧依法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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