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第七条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第八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不含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2-5倍幅度内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超过5倍的,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