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
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
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原民办教师通过电话咨询、信函、网上信访和来访等方式就认定条件、时间要求、户籍移动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认定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