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细则上涨人均上涨1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从2005年至2016年,辽宁省第十一次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起,调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6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但具体到人头上,因为工龄、缴费年限的差别,上涨幅度则有所不同。按照本次调整规定,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平均上调10%左右,人均上涨约为203元,调整后人均将达到2236元。
·特别提醒
今年退休人员不涨养老金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及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本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预计在这次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平均上涨10%左右。
2016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在这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内。
·调整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