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通报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出台背景等情况,《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防止权力滥用
《司法解释》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种特殊情形: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司法解释》是注重要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强调的是权利救济理念。所以,在诸多条款设计上突出的是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强调规范国家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免责条款的适用。其中,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护着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司法解释》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利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