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中关键点全梳理【整理版】

政策改革2018-11-10李一老师

经过十年的坎坷历程,慈善法再次加快了立法的脚步。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31日,慈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度引发了社会对于这部法的热情关注。

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慈善元年以来,我国的慈善事业飞速发展,2014年社会捐赠数额逾千亿元,慈善社会组织数量高涨,互联网慈善等新型慈善方式日渐涌现。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郭美美事件、儿慈会小数点事件等给慈善事业发展蒙上阴影,广西事实孤儿杨六斤获捐500万元等引发了网络有关募捐的争议。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慈善法草案在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行为、加强慈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慈善法草案中的焦点问题,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采用“大慈善”概念

从慈善事业法到慈善法草案,首要问题是明确“慈善”二字的概念,这也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和难点。

事实上,早在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立法建议、2008年底便将慈善法相关草案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当时的分歧之一就在于对慈善的定义没有取得共识,当年最终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后,关于慈善定义的争论一直继续。2014年底,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等6家机构提交的5部慈善法民间建议稿中,都对慈善范围作了较为宽泛的定义。

在此次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俯下身子“吸纳”民间建议,最终采取了“大慈善”的概念。慈善法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褚蓥曾参与过慈善法草案的意见征集阶段。这位毕业于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博士后认为,采用“大慈善”概念是此次慈善法草案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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