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二、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生产经营以及对其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合作生产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总社。
四、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六、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七、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九、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