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验::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5
1、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B证以上的,也就是说没有记分记录每年不需要审验!)。
2、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需要审验。,
3、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不管是否有记分,都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并要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4、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
(二)需要注意的是:
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是驾驶人自己填写自已申告,无需到医院体检。
2、明确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安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不再需要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二、需要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的几种情形是:
(一)(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2)达到规定年龄换证;(3)因身体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4)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每三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5)校车驾驶人审验的。/k3h4V)o%Z$@'Z8_,?
(二)身体条件证明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三、常见问题解答
1、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123号令实施前的记分是否作为参加审验的依据?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违法行为及记分,不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