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简称“通知”或“新规定”)。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可按该通知执行。
通知相较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简称“原规定”)而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关于企业改制
原规定强调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新规定强调“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意味着企业改制中可以在不超过25%的比例内引入新的投资者、且原有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调整。
取消国企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出资免征契税的特殊优惠。
二、关于事业单位改制
放宽了事业单位改制免征契税的条件。由投资主体不变改为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取消安置原有职工要求。
三、关于企业出售
取消了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注销免征契税的规定,不再单独作为一条明确,可适用本通知中合并、企业破产等规定。
下附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