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及工资报酬规定

政策改革2018-07-27李天扬老师

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意见出炉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天数,应按日工资的300%支付

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近日出炉。

根据该《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据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介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工作人员扣减正常日工资收入后,再按200%支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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