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市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5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别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不同岗位类别特点,采取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分类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平时考核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教育等行业的年度考核,可按照学年周期自行确定。
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合并进行。
第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管理与沟通协调、学习与调查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