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将改革 重点提高基层待遇
公务员工资,一直是舆论热点话题。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施行于2006年,缺陷日益凸显,改革亟待破局。一边是基层公务员为收入低对媒体大吐苦水,一边是公众对公务员福利待遇的各种吐槽,到底是哪些因素掣肘公务员工资改革?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怎么改?
公务员工资历经4次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员工资制度共经历了四次大的改革。 1956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
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达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次改革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工资,所有人一样。二是职务工资,职务越高得到物质回报越多。三是工龄津贴,根据工作年限来定。四是奖励工资,奖励工作绩效好的工作人员。
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同时,对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2006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通知》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次改革还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同时,公务员工资级别从原来的15级调整为27级。
理论和经验均表明,有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必须兼顾效率与公平两大要素。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历次改革都有亮点和遗憾
对于历次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都各有值得肯定之处和些许遗憾:
1956年改革实现了从供给制到货币制的跨越。然而该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直到1985年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才解决上述问题。
1985年改革剥离了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部分。但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奖金原则上是给绩效好的员工,实际执行中则是人人有份;过度强调职务对工资的决定作用。
1993年改革让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钩,同时明确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但是,虽然这次改革制定了用于补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的地区津贴制度,却恰逢我国地方政府预算外资金急剧扩张,导致地区间和部门间的巨大工资差成为1993年工资改革的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