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是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必要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策部署。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这为公务员分类改革定下了基调、提出了原则、指明了方向。
目前,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2016年起,国家公务员局已着手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已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入后期修改阶段。
2016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中组部常务副部长陈希指出,当前要把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作为整个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点。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亦强调,2016年要明确工作重点,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
两个层面看改革
公务员分类在法律层面早已明确。2006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称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但在实践层面,公务员分类一直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是空白。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既是对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又是对其必要的补充。
宏观层次上,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当前大一统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没有实现公务员的实质性分类,目前,公务员管理仍然采用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所有公务员采用同一套管理办法。
这种管理模式压缩了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与待遇提升的空间,阻碍了公务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据统计,当前我国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近60%。受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县乡两级绝大多数公务员退休之前都解决不了副主任科员的待遇。没有分类,就没有专业化的管理。没有专业化的管理,提高公务员专业化水平也只能是空谈。
微观层次上,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公务员的分类、职务、级别、工资福利保险、教育培训等具体的管理制度。科学的、民主的公务员管理必须建立在具体的制度之上,依靠制度规范公务员行为。公务员管理最微小的细节都应该在具体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找到。公务员分类制度复杂细致而又整齐划一,核心包括界定、职务与级别、录用、工资福利保险、教育培训等。现行公务员法就是这些制度的框架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