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根据《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确定。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核定。
第四条 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
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要在核准的岗位限额内进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鼓励创新和创造。
第五条 二级岗位专项用于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原则上设在省属事业单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研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骨干医疗卫生单位和重点文化单位的关键岗位设置。
海口、三亚等地级市所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第六条 设置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水平高,整体实力强,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任务。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拟设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二级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海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1);
(二)地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 聘用到二级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