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征兵资讯2018-09-20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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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概要

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这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更好地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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