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贵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要求全省各地按照《意见》规定,对复员退伍军人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
安排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
就业创业方面,《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就业,实现贵州省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
对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者,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在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上,将优先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并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对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的,将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的,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住房就医多项优先
《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复员退伍军人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