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部门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监管单位特与各餐饮食品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强化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行业自律意识,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三、建立并落实食品及其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做好进货台帐记录、食品原料索证验收登记台帐建立率达100%。进货验收工作,
四、采购的生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从正当渠道进货,证、票齐全,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五、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非食用物质制售食品的行为。
六、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持有效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上岗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建立食品添加五专剂使用台帐,(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实施率达100。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食品药监部门、卫生监督所等相关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的监督信息公示栏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九、随时维护维修卫生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
十、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方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合格率100%。
十一、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
十二、应当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在2小时内报告园区管委会及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监管单位,积极配合相关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