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员工的离职分为自然离职、辞职、辞退、劳动合同终止四种。
自动离职: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连续3天离开企业或原工作岗位,或全年累计达5日者,视为自动离职;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以书面形式提交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辞退:因单位自身或员工的原因,由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第二条
在合同期内,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辞职时,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部门主管递交辞职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条 辞退规定
1、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公司有辞退的权利。
2、精神和身体机能发生障碍,本公司认为其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第四条
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管理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合同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不作任何补偿。
第五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员工的离职,除自然离职外,均应办妥一切手续后方可离开;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部门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暂无合适人员,由部门主管接收;所有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之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其它业务有未清者,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处理,如情节严重者,须提请公安机关侦办处理。
第七条 员工离职工作程序
1、自然离职
员工符合自动离职条件之日起,人力资源部及时清理其员工档案,终止工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并通知相关人员来办理离职手续,直接上级核查其所有工作内容,负责进行手续的办理。自动离职人员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员工需承担因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照实),其遗留工资暂不做结算。
2、辞职
1)员工本人填写《辞职申请书》,正式员工辞职必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