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制定本规定。
二、考勤项目
出勤,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加班,值班,出差,外派学习,培训等。
三、出勤
按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为出勤。
四、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包括:上班、开会、学习、训练、培训等。
2、自然年内,迟到或早退一小时内,累计五次计旷工一天,依次类推。
3、自然年内,迟到或早退一小时至二小时,累计三次计旷工一天,依次类推。
4、迟到或早退二小时以上,每次计旷工一天。
四、旷工
1、虽按时到岗上班,但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擅离岗位,按旷工论处,每次计旷工一天。
2、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按缺勤天数计旷工天数。
3、超假一天,计旷工一天。
4、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
5、连续旷工三天,或合同期一年内旷工累计达到三天者,予以辞退。
五、事假
1、员工因私事可请事假。若事假期将满,不能如期返岗,应至少提前一天以电信方式续假,返岗后补办事假手续,否则超假按旷工论处。
2、一个自然月内请事假累计达到七天,或者一个自然年内请事假累计达到十五天者,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3、一个自然年内请事假累计达到五天者,取消年终评优、职级晋升、工资上调资格。
4、一个自然年内请事假累计五天(含)以内的,一天扣发一天工资;第六天起,一天扣发二天工资。
六、病假
1、请病假需持县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重大疾病或手术住院治疗的,另行处理。
2、一个自然年内请病假累计六天(含)以内的,每天按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发工资;累计七天至十四天的,每天按日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计发工资;累计十五天至二十九天的,不发工资;累计三十天者,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3、一个自然年内请病假累计达到十五天者,取消年终评优、职级晋升、工资上调资格。
七、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