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和医疗期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用人单位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
与病假相联系的另一个法律概念是医疗期,医疗期是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享受的停工治疗休息并获得病假工资等待遇,而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间。
实践中,病假与医疗期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对此,有必要首先加以厘清。
病假是弹性期间,其长短根据劳动者病情实际情况确定,可长可短。而医疗期则是法定期间,在计算方式上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差别。
原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而上海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则明确: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规范申请程序
生病时获得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小病小休、大病大休。但权利也有可能被不当利用甚至滥用,比如小病大休、托病不上班、甚至利用病假在外兼职等等。
事实上,当劳动者在医院就诊并要求医生出具病假建议时,医生出于对病人身体或精神健康以及医务风险的考虑,一般都会开出病假建议单。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医院的病假单,企业一般会准予休病假。
实践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争议,或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不愿至单位上班时,经常使用的手段便是向企业提交病假单,然后不再上班。
对于这样的情况,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应对,也有些单位则采取扣发工资或者以劳动者旷工违纪解除的办法简单应对,却因为应对不当而面临不利的后果。
对于病假的管理,企业应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申请病假的时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批准权限等程序性要求,从制度和流程上严格控制劳动者的病假申请。
首先,关于病假申请时间。对于一般慢性疾病的病假申请,劳动者应当提前一到两个工作日向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病假申请,并在看病后提交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单、病历卡以及挂号单、医药费收据等病假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