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无故迟到、早退,罚款10--20元,迟到半小时或提前半小时闭店罚款20--50元。
第二条、年内员工旷工一次罚款50100元,二次予以辞退。
第三条、值班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罚款20-50元。
第四条、工作时间无故擅离岗位,聚堆或串店闲聊,罚款20--50元。
第五条、在开业后向超市外公共区域乱扔杂物或垃圾,罚款20--50元。
第六条、过分化妆、夸张着装或佩带夸张饰物等违反公司统一的仪容仪表规范要求,罚款20--50元。
第七条、在超市内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罚款20--50元。
第八条、在超市内明显处摆放食品、饮料、各种餐具器皿及报刊杂志等,罚款1020元。
第九条、在超市内倒卧、伏案睡觉,行为不雅罚款20--50元。
第十条、以整理商品、记帐、打扫卫生等为由怠慢顾客,罚款20--50元。
第十一条、在超市内看书报杂志、收听微型录音机、收音机广播、打手机等,罚款20--50元。
第十二条、在超市内带小孩或干私活者,罚款20--50元。
第十三条、在超市内哼唱歌曲,手舞足蹈、打闹或大声喧哗,罚款20--50元。
第十四条、酒后上岗,罚款20--50元;酒后闹事,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在超市内长时间接个人的来电,罚款20--50元。
第十六条、私自将顾客丢失在超市内的物品据为己有或私分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在超市内吸烟,视情节予以罚款20--50元。再犯降为实习员工。
第十八条、用不文明、不正当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再犯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激化顾客矛盾与顾客吵架和斗殴,视情节罚款50--1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营业员之间打架斗殴者各罚50--1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顶撞上级领导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正常检查态度不好,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造成影响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