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l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民办幼儿园以外的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依据生均培养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结合政府资金投入等情况,按“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确定为保育费、代管费二项。除此外,未经批准,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保育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缴费的,可按学期收取。
代管费列支范围:经省审定的幼儿教材(幼儿配套用书、操作材料)、必要的手工材料,春(秋)游门票车费、影视费等。代管费的使用实行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多退少不补。
伙食点心费为代办服务项目,按实收取,每月公布一次。
第五条 各幼儿园可在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内,制定实际收费标准,并于每年公开招生前三个月按隶属关系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抄送市物价、教育局,最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等级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后,任何幼儿园不得在学年中随意改变收费标准。分等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嘉兴市市本级公立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保育费标准适用于幼儿园各年龄段日托班。全托(寄宿)班的保育费可在日托保育费的基础上上浮50%。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按月收取,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代管费、伙食点心费按实际结算。
第七条 幼儿园保育费报销标准,继续按嘉价费〔2000〕21号《关于调整幼儿园教育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幼儿园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部门不得提取统筹幼儿园收取的各项费用。幼儿园接受社会、个人捐资助教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