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甬价费[2013]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调整详见附表。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小班保教费按大、中、小班标准的130%收取。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幼儿园保教费收取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从2016年秋季起招收的入园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中班、大班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四、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等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向幼儿另行收取费用。
五、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执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六、其他各县(市)以及镇海、北仑、鄞州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自行决定调整的幅度及实施时间,也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表:宁波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标准调整表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