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出台

幼儿教育2018-06-27王华老师

为全面落实《包头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规范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市、区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园、户籍优先”原则实施阳光招生。

二、招生对象

凡年满三周岁(以每年8月31日前出生为时限,如部分地区有困难可推迟至3.5周岁)、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幼儿,民办幼儿园可适当放宽。公办幼儿园优先解决本旗县区户籍适龄幼儿入园。

三、招生办法

(一)各旗县区教育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企办幼儿园可优先招收企业职工子女。民办幼儿园在旗县区教育局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不受户籍、区域限制。招生工作以幼儿园为主体进行审核、登记、录取。为保证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快捷有效,全市将建立统一的公办幼儿园招生登记网络信息系统,通过网络自动识别,避免重复登记。

(二)驻区主办单位的幼儿园招生工作应与驻区教育局幼儿园招生工作实现无缝对接,明确招生区域和招生办法,并在规定时间内由驻区教育局统一对外发布招生信息。

(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入园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四)有条件的地区和幼儿园要积极尝试举办特教幼儿班。

四、招生程序

(一)全市幼儿园招生前要根据现有办园条件,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并向旗县区教育局报备,由旗县区教育局在市、区两级教育网站统一发布。各幼儿园要同步制定具体的招生简章并在相关媒体及幼儿园醒目位置公布。

(二)凡具有本旗县区户籍的适龄幼儿,由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预报名并打印预报名登记表,然后由其监护人持预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十个工作日(如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需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予以解决的可适当顺延时间)后,监护人即可在网上查询录取结果。凡未被录取的,由监护人自行选择有空余学位的户籍所在地公办幼儿园或联系民办幼儿园。非包头户籍的适龄幼儿入园,由其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幼儿园或民办幼儿园参加自主招生。监护人网上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各类证件要确保真实,凡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入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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