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杭州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2018-07-15李天扬老师

2015年杭州市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最新政策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办〔2015〕6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就格列卫等药品纳入主城区特殊药品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参加主城区(含区级,下同)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

(三)参加主城区(含区级,下同)医疗保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下同)。

二、保障内容

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具体品种为:

杭州2015年大病保险新政策

特殊药品的支付范围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特殊药品使用超出协议规定或者应当享受赠药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今后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或适应症范围有调整的,我市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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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筹集

大病保险的年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其中基金承担10.5元,个人承担4.5元。同一医保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不变。今后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由基金承担的部分,从职工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中一次性划拨;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其个人缴纳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中一次性划转。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由基金承担的部分,从城乡居民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中一次性划拨;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一次性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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