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为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条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兼顾专科和综合、中医与西医,布局合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作用;
(三)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
(四)有利于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类别的医疗机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所);
(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遵守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规范;
(三)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性评价较高,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四)能设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配备管理人员,并制定管理制度;
(五)能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六)严格执行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由各设区市印制),并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