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医疗保险2018-11-04王华老师

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本市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记者近日采访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人,对方就城乡居民所心的医保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本市为什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何意义?

答:按照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若干意见》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16年起,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本市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2、问:什么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医保?有何条件?

答: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①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②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③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④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3、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后,居民门急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如何设置?超过部分,如何支付?

答: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可以享受门急诊和住院医保待遇。具体如下:

①门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②住院。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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