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有关任务,现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
(一)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疗保障的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6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6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切实拓宽筹资渠道,改善筹资结构。
(二)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减少重复参保。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的任务目标,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同时,避免泛福利化倾向,防止待遇攀比对费用分担机制造成冲击。主动支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差别支付政策。继续做好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二、完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强化管理服务
(三)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制度。2016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在确保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平衡和待遇稳步提高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建立多渠道筹集机制。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