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院住院待遇报销:
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核定。
起付标准 (自付)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400元 | 600元 | 1200元 | |
按不同医院级别 | 报销比例 | ||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 52% 75% 90% | ||
年度累计报销支付最高限额 | 20万元 |
(1)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化疗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一级医院除外)。
(2)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经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80%。
(3)因病情需要,经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准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35%,二级医院55%,一级医院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