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襄樊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手续说明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应办理接收。但对在户籍所在地未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原参保地缴费满10年的,应在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应办理接收。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不含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调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参保人员再次跨市(县)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临时账户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办理材料
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出
1.养老保险缴费凭
2.本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新就业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
转入:
(1)参保人员在我市社保办事处(襄城、樊城、高新社会保险办事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原就业地(外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身份证,到企核科办理转入申请
(2)我市企核科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3)申请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参保关系及基金转出,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