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正式落地。4月26日,“合肥版”《实施意见》在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将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本次改革的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合肥版”《实施意见》明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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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征收。
此外,合肥市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而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