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增加的部分将于9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退休时间不同养老金增加标准不同
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都在此次调整的范围内。调整标准如下:在定额调整中,企业退休人员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额调整标准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调整标准是这样的
企业的挂钩调整标准为: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挂钩调整标准为: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符合倾斜政策的可再多得些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