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算公式如下:
1、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历年月缴费基数/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
2、基础养老金=(上年全省在岗月均工资+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50周岁195月,60周岁139月)4、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账户前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1.3%
5、养老金=1+2+3+4+5+33元(烟台市地方补贴)。
企业退休人员病故抚恤金发放标准
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真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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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印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10月起,改革烟台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2015年10月,全市统一启动参保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改革后基本养老待遇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以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参保范围:未确定分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