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我市企业负担,有效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将再次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按照文件规定,我市将从2016年8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9%征收;从2016年9月起,对企业单位2016年5月-2016年7月已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轧差征收。轧差原则:每月轧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得超出当月应征的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的金额,余额部分次月抵扣直至抵扣结束为止。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
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