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台《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20%+8%),这一更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衢州市建立。
此前,2001年1月1日起,衢州市本级和各县(市、区)逐步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据悉,这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针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办法》指出,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结构,建立待遇多少与缴费相关联的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为:
“新人”(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中人”(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确保“中人”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适当限高,设立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待遇“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而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每年10%递增),以防止部分工龄年限较长的人员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增速过快。
“老人”(9月30日之前退休的人员)则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