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补缴事关广大参保者切身利益。9日从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了解到,随着省人社厅出台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新政策(鲁人社发【2015】29号)的推进,目前,全市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已全面进入实施阶段,为了给广大参保者解惑答疑,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针对有关问题,推出“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明白纸”,使相关政策更贴近、更直观、更易懂。
贴近聊城实际,具体哪些人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此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三类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一类,聊城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如商业、供销系统中断缴费的;民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等等。
例如:张某某,男,59周岁,1990年在我市民营企业工作,至今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应保未保人员。因为底,他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新的补缴政策规定,他就可以从1996年1月(统账结合)开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5年,缴费已超过15年,年龄已满60周岁,即可申报退休。
第二类,具有聊城市户籍,曾在聊城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具有聊城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政策解答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