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相关文件规定

养老保险2018-07-22王新老师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

  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5.问: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

  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

  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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