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市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亮点

养老保险2018-06-29李天扬老师

近日,鄂州市出台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办法有多个亮点。

20档缴费标准供选最高4000元

“以前鄂州市最高标准是1500元,省里的政策最高是2000元,鄂州市这次将最高标准调整至4000元,就是满足高收入者的需求,因为多缴就多得。”鄂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主任周建安介绍。

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共20个档次,多缴多得。

多缴者政府每人每年最高补60元

按照缴费金额的不同,政府也将给予参保人员不同额度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2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另外,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其中,按年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人员,对超过部分,每超过1年另按2元标准计发,对年满80周岁以上及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基础养老金。

一次性丧葬补助与养老金标准挂钩

周建安指出,本办法在省里办法的基础上让老百姓享受了更多实惠,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省里规定的是按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发放,参保者多缴少缴都按这个来。”周建安说。

新办法还规定,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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