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了认定新规
两类人员辞职创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下海”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怎么算?日前,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就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联合进行了通知。其中规定: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离开原单位,“下海”创业或是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年满16岁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只要符合条件,像农民工这样流动性较大的群体,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服务员、传菜员、发行员、助老员等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够为自己的未来增加一份保障。
两类人员
视同缴费年限应这样认定
去年,我省开始了养老金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建立了与企业职工同等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样需要缴费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准备“下海”创业的不少职工都担心,一旦辞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能会“缩水”,因而一直犹豫不决。对于这种情况,此次通知中也规定,如果是2014年10月1日前被单位辞退或辞职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