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正式出台《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养老待遇计发、退休办理进行了明确。
根据《实施办法》,纳入此次改革的群体指的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的人员,则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规定,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尚未转企改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革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在缴费政策上,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据人社局介绍,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与缴费年限额度挂钩
《实施办法》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以此来提高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上图)。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