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正式出台《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养老待遇计发、退休办理进行了明确。《实施办法》要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新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次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近21万人。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近21万
基本养老费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根据《实施办法》,纳入此次改革的群体指的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制外的人员,则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规定,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尚未转企改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革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在缴费政策上,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据人社局介绍,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为了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中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其中,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则将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了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