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广州市出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对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的参保人,有两个选择,
一是按照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并领取470元/月养老金,
另一个选择是可以转按城乡居保办法的标准一次性缴费15年并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但需在2016年12月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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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养老保险欠费6个月将销户
继去年正式实施《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之后,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印发实施《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参保人的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提出将在每年的4~6月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而对于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欠费,将被销户处理。
今年12月前仍可选择趸缴养老保险费
根据《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将采取“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委托部分金融机构代收。金融机构将于征收当月进行滚动批量划扣,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应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超过当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对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欠费,将视为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核销处理。
根据《办法》,参保人也可在今年12月前,选择按本办法规定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计发养老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给参保人。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参保后,将不得再次变更。而选择按年/季度缴费的参保人,应在办理参保的次月将本年/季度的社保费存入银行账户,同时选择自动续期的参保人应在每年1月/每季度第1个月将每年/每季度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账户。
每年4~6月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
而对于待遇的发放问题,《办法》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将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的养老金发至参保人银行账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省、市的相关规定,在每年的4~6月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本人应提供资格确认所需的相关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当年的7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金;补办确认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补办的次月起正常发放养老金,原暂停发放的养老金一并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