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15〕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有关事项
(一)调整制度名称。
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6个档次调整为13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各统筹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2.由各统筹地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应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参保人员符合补缴条件并办理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以下简称八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3个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缴费档次选择100元、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300元、4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500元、6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700元、8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900元、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1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选择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
(三)调整转移衔接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其2016年12月31日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可继续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八城区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且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