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养老保险2018-06-11李一老师

基础养老金每月不低于200元 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可全额转移

今年4月1日起,苏州城乡居民将享受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原来的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该征求意见还提到,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在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继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不再只是转移和继承个人账户里的非政府补贴部分,而是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资金余额。

不只是改个名称,更重在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据了解,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个重大变化,即是将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按照征求意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

相比2011版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除了更名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明确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据悉,这是根据政府实事项目而确定的新标准,2011版的数值是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130元。

征求意见还提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档次和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各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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